一、事项名称
限额以上政府投资中央本级水利项目审批
二、审批范围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水利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以上项目已列入相关规划的,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水利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水利项目。
三、办理依据
四、申请条件
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齐全后即可进行申报。
五、办理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七、收费标准
无需收费
八、窗口电话
010-68505047 68505050
九、办理进程查询
事项办理进展信息及结果信息将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务服务”频道、移动政务服务大厅查询,向政务服务大厅电话咨询或到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
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五巷
对外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纸质版,原件,一式3份)
2.项目建议书文本(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附完整资料光盘)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已列入相关规划的项目无需提供)(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
2.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纸质版,原件,一式3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附完整资料光盘)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
5.自然资源部出具的用地(海)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海)预审,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除外)(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
6.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评估主体提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项目报送单位审核意见(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
7.省级人民政府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及规划文本(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
8.交通运输部出具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
(三)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阶段
1.水利部关于审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正式申报文件(纸质版,原件,一式2份)
2.附送项目初步设计总说明和概算书(纸质版,原件,装订为A4大小,一式2份)
时限
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时间除外,特别重大项目除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