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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项目核准(核报国务院)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21-05-29     阅读次数:     字体:【

发布日期:2020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20年8月27日
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事项名称
(一)核电站项目核准(核报国务院)
(二)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项目编码(审改办)
01012-001
四、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建设的核电站项目核准。
五、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设定依据及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四)《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
(六)《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八)《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
(九)《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十)《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20〕343号)(第4条、第6条)
(十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十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
(十六)《外商投资法》(第29条)
(十七)《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第34、36条)
(十八)《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20年第32号)
(十九)《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20年第33号)
七、受理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实施主体
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决定机构
核电站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十、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条件
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齐全后即可进行申报。
十二、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数量符合申请材料目录要求。
十三、禁止性要求

十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项目核准的请示(附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纸质版,原件,一式3份)
(二)项目申请报告(纸质版,原件,一式3份,附光盘)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自然资源部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但需提供已有土地使用权证)(纸质版,复印件,一式3份)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纸质版,复印件,一式3份)、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纸质版,复印件,一式3份)
2.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纸质版,复印件,一式3份)
3.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可研阶段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批复(纸质版,复印件,一式3份)
4.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纸质版,复印件,一式3份)
5.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核电项目建设用海预审的意见(纸质版,复印件,一式3份)
6.军事设施主管部门出具的军事设施影响审查意见(纸质版,复印件,一式3份)
7.根据核电行业特点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纸质版,复印件,一式3份):
(1)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2)国家核应急办对项目厂址区域应急方案的意见
(3)省政府对厂址周围规划限制区的批复
(四)外商投资项目还应附送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
2.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
附表
十五、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选择相应事项,按要求登记项目信息。
(二)获取项目代码后,申请人按办事指南要求,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登记。
(三)网上登记完成后,申请人可选择将申请材料邮寄或现场报送至政务服务大厅。
(四)政务服务大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接收。
(五)承办司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六)受理后,承办司局将申请材料转到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委托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形成评估意见,报承办司局。
(七)承办司局办理并作出核准决定。如有需要,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
(八)核准文件通过机要渠道送至来文单位,政务服务大厅将核准结果信息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十六、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十七、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八、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时间除外)
十九、到现场办理次数
0次
二十、办理进程查询
事项办理进展信息及结果信息将以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务服务”频道、政务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查询,向政务服务大厅电话咨询或到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
二十一、结果送达
结果信息通过短信形式告知,文件通过机要渠道送至来文单位。
二十二、结果公开
事项办理结果信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移动政务服务大厅公开。(涉密除外)
二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需收费
二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政务服务大厅举报电话:010-68504515
二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政务服务大厅7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010-68505047、010-68505050
(三)网上咨询:https://services.ndrc.gov.cn
(四)移动端咨询:请搜索微信小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
二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五巷
对外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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