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20年8月27日
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事项名称
(一)核电站项目核准(核报国务院)
(二)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项目编码(审改办)
01012-001
四、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建设的核电站项目核准。
五、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设定依据及审批依据
七、受理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实施主体
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决定机构
核电站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十、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条件
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齐全后即可进行申报。
十二、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数量符合申请材料目录要求。
十三、禁止性要求
无
十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项目核准的请示(附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纸质版,原件,一式3份)
(二)项目申请报告(纸质版,原件,一式3份,附光盘)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自然资源部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但需提供已有土地使用权证)(纸质版,复印件,一式3份)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纸质版,复印件,一式3份)、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纸质版,复印件,一式3份)
2.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纸质版,复印件,一式3份)
3.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可研阶段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批复(纸质版,复印件,一式3份)
4.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纸质版,复印件,一式3份)
5.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核电项目建设用海预审的意见(纸质版,复印件,一式3份)
6.军事设施主管部门出具的军事设施影响审查意见(纸质版,复印件,一式3份)
7.根据核电行业特点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纸质版,复印件,一式3份):
(1)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2)国家核应急办对项目厂址区域应急方案的意见
(3)省政府对厂址周围规划限制区的批复
(四)外商投资项目还应附送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
2.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
附表
十五、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选择相应事项,按要求登记项目信息。
(二)获取项目代码后,申请人按办事指南要求,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登记。
(三)网上登记完成后,申请人可选择将申请材料邮寄或现场报送至政务服务大厅。
(四)政务服务大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接收。
(五)承办司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六)受理后,承办司局将申请材料转到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委托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形成评估意见,报承办司局。
(七)承办司局办理并作出核准决定。如有需要,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
(八)核准文件通过机要渠道送至来文单位,政务服务大厅将核准结果信息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十六、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十七、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八、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时间除外)
十九、到现场办理次数
0次
二十、办理进程查询
事项办理进展信息及结果信息将以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务服务”频道、政务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查询,向政务服务大厅电话咨询或到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
二十一、结果送达
结果信息通过短信形式告知,文件通过机要渠道送至来文单位。
二十二、结果公开
事项办理结果信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移动政务服务大厅公开。(涉密除外)
二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需收费
二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政务服务大厅举报电话:010-68504515
二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政务服务大厅7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010-68505047、010-68505050
(三)网上咨询:https://services.ndrc.gov.cn
(四)移动端咨询:请搜索微信小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
二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五巷
对外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